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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加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各远洋船、各部室、二级经营单位、驻沪办事处、境外公司: 根据南京市政府265号令《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和宁劳社征[2009]5号《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参保扩面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现将公司员工全面加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及时传达,遵照执行。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强制性社会保险。部、省属和外地驻宁单位及其职工均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凡尚未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公司员工(含退休人员,不含离休干部),自2010年1月1日起全部加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享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公司缴纳比例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9%,职工个人缴纳比例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2%。公司在初次参保时已为员工一次性缴纳启动资金,在职职工每人200元,退休(职)人员每人300元。员工个人按每人每月10元标准缴纳大病医疗救助基金,退休人员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每月从个人帐户中扣缴。 四、员工加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后,公司原苏远办[2008]5号《江苏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医疗保险制度实施细则》予以废止。2009年12月31日前员工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发票时间为准),仍按公司原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报销,船员可延续到2010年6月30日前报销完毕。原个人帐户余额中属于个人缴纳的部分一次性返还给本人,今后公司内部不再报销员工医疗费用 。 五、员工加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后,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为:35周岁及以下,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划入(含个人缴费的2%);36周岁至45周岁,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4%划入(含个人缴费的2%);46周岁至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基数的3.7%划入(含个人缴费的2%);退休(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养老金的5.4%划入。 六、符合南京市医保中心规定的门诊慢性病、门诊特定项目病种、门诊精神病员工,应到总经理办公室(医保办)领取《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准入申请表》和《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申请表》,持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专科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近一年的病历原件,经医疗保险机构审核准入后,方可享受有关待遇。 七、远洋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在国内外发生急病,经公司批准后所发生的诊疗及相关费用,原则上由公司承担(慢性病复发除外),出院后按南京市医保规定执行。 外派到境外公司工作的职工、国外发生的诊疗费用南京市医保中心不予受理。国内就诊按南京市医保中心长驻外人员就诊规定执行。 八、驻沪办事处以及在外地定居的退休(职)人员,应当填写《长期驻外地人员登记表》,可在居住地选择三家医疗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中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医院各一家(含专科医院),所选择的医疗机构原则上必须是居住地医疗保险定点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等级要通过当地医疗保险经办部门核实并加盖印章。 九、本市参保员工的门诊、住院及大病救助费用的结算,按《南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手册》执行。 十、本意见自2010年元月1日起执行,未尽事宜按《南京市城镇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附:《长期驻外地人员登记表》点击下载 《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准入申请表》点击下载 《参保人员门诊特定项目申请表》点击下载 《员工加入社会医保后的门诊、住院费用报销流程 》点击下载 |